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煤行〔2010〕118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
根据国家发布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122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促进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已具备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重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我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资格的重新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已具备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资格重新认定申请。
(二)审查
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核实。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查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现场检查,最终提出专家审查书面意见。
(三)确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书面审查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对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重新确认的范围
此次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重新确认的范围为原推荐认定的资格单位。
(二)具体条件
1.原已取得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资格重新认定申请:
(1)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在5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