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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湘财会〔2012〕6号)


各基金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基金会行为,提高基金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扩大基金会公开、透明程度,加强政府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决定加大全省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的类别与形式

  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一)年度审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单独予以披露,也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基金会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二)离任和换届审计。

  1、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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