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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园区〔2010〕256号)


各州市经委(工信委)、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
厂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精神,提高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速企业入园步伐、促进中小和非公企业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厂房相关政策的执行原则

  (一)重点引进中小和非公企业入驻发展的原则。工业园区要认真谋划,围绕优势产业,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加快招商引资,引进中小和非公企业入驻,推动相关联的中小和非公企业集中,积极引导产业协作发展。

  (二)遵循园区总体规划的原则。标准厂房建设要在遵循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三)引导产业集群的原则。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综合考虑园区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实际,立足园区的产业定位,根据不同的产业特性要求统一规划,进行集中连片、适当规模的建设,引导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突出产业特色,逐步形成产业集群。

  (四)符合产业政策的原则。工业园区要着重推进符合产业政策的食品制造、林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加工、旅游产品加工、生物制药、家具制造等轻工产业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以及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等行业的标准厂房建设。

  (五)坚持建用结合的原则。园区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园区的发展形势和发展条件等因素,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客观决策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避免建而不用。本年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的园区标准厂房入驻率原则上不低于90%,建成的标准厂房原则上要用于生产制造。用于商贸、仓储等的厂房,省级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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