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徐州市规划局、徐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徐建发〔2012〕86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徐州经济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规划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与评价,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徐州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相关工作责任和考核指标,切实推进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将根据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徐州市规划局
徐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度徐建发86号附件徐州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规划局(处)。
二、评价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25分)和节能措施指标(75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1。
三、评价考核程序
市城乡建设局联合房产局、规划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及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报告完成对各地建筑节能工作的评价考核报告。
四、评价考核等次
建筑节能工作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75-94分)、基本完成(60-74分)、未完成(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并责令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