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应诉承办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
(四)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应诉承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五)将行政应诉答辩状及副本、证据清单所列举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按时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市政府应当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全面、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委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代为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市政府法制办委托法律顾问或律师作为应诉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参加应诉活动。
变更应诉代理人员权限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承办市政府应诉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与原告积极协商、沟通,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主动纠错的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人员或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用语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四条 庭审过程中,行政应诉人员或代理人应当熟练掌握应诉技能,充分展示证据,阐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在上诉期限内以市政府名义依法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