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程序暂行规定
(〔2012〕4号 邯郸市法制办)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协调、指导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因行政部门或有关组织的行为引发的市政府应诉案件,由行政部门或有关组织代市政府应诉,所需应诉手续由市政府法制办办理。
由行政部门或有关组织代市政府应诉的案件,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直接批转行政部门或有关组织承办。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在当日将行政应诉通知批转市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承办意见;
(二)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人员,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三)组织撰写和审查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案归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接到行政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具体负责应诉承办的机构和人员;
(二)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整理相关程序证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制作证据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