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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的通知
(青林字[2012]78号)


各区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维护森林风景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的良好秩序,促进森林公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的通知》以及《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要求,市局决定全面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森林公园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珍贵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森林旅游产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各区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市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现状及存在地主要问题,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
  (二)总体规划编制、报批情况。
  (三)经营权流转情况。
  (四)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占用林地和造成资源破坏情况。
  (五)市级森林公园整顿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各区市要按照监督检查的重点,组织开展森林公园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6月20日前报市林业工作站,市局将于6月下旬组织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市林业局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整理,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于10月31日前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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