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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核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重大、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适用和公开听证等程序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能够和解、调解的案件,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章关于和解和调解的规定执行,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5、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府法〔2008〕37号)要求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对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2、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要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权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3、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对不履行、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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