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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公益事业、农民负担、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等有关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

  (二)关系到产权转让、劳动关系调整、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三)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四)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

  (三)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

  (四)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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