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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7月19日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的制订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他部门参与。

  评估主体要专门成立评估小组,可以根据拟评估的内容事项,组织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政府法制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评估。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主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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