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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4、建立煤炭区域市场。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政府适度调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煤炭交易市场,确保全省煤炭资源向省内企业优先配置。各州市要重视和发挥煤炭区域市场在保障煤炭供应中的“蓄水池”作用,积极推进煤炭区域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在曲靖市、昆明市、红河州、丽江市、昭通市等煤炭主要产区和集散地建设煤炭区域交易市场,为燃煤企业打造煤炭交易平台;大力支持燃煤企业、煤矿企业、火电企业、铁路运输企业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煤炭市场经营,努力形成我省煤炭大市场、大供应、大物流的经营格局和高效、稳定的市场体系。各火电企业要加强与煤炭经营企业的联系,利用煤炭交易平台多购煤、多发电。
  5、建立煤炭供需信息网与数据库。建立煤炭供需信息网络与电煤数据库,对煤炭供应与电煤供给工作进行科学跟踪和管理。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用煤企业、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按时上报煤炭生产和需煤、用煤情况及交易价格 ;各火电企业要每天上报企业购煤、进煤、存煤和机组耗煤等供需情况。
  6、建立电煤供应调度制。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煤炭调运的监管力度,深入煤矿、电厂等电煤供应现场,有目的、有重点地帮助解决电煤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对煤炭运输的管理力度,在省内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对出省煤炭进行调控。对没有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矿,所产原煤一律不得外运,强行出省的原煤按每吨100元征收煤炭价格调节费;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铁路部门不安排煤炭外运计划,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原则上不安排煤炭外运计划,出省的煤炭须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方可外销;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调度计划和火电企业的请求,充分挖掘网运潜力,优化煤炭货源结构,做到电煤必运、有请必保,紧急情况下应设立“绿色通道”;云南电网公司要科学调度,合理安排机组运行,保证火电机组进煤、耗煤的稳定。
  7、规范经营秩序。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定期依法严厉打击电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保障电煤供应质量;各统调火电厂要制定采样化验制度,确定一家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煤质采样化验中介机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后进行独立化验,确保电煤采样化验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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