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生产组织,提高供应能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十二五”期间电煤调控目标,适量超前调控电煤主产煤矿产能,确保煤炭生产规模及品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认真落实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加快已核准的煤矿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煤矿在建项目尽快竣工投产,尽早形成煤炭增量生产能力。同时,鼓励和支持煤矿技术改造和改扩建,提高煤矿的生产能力,有效增加生产能力和产量。曲靖、昭通、红河、昆明、丽江等主要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煤矿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千方百计保证煤矿的正常生产和电煤的稳定供应;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多产煤、产优煤,确保电煤生产及供应质量和数量的完成。各类煤矿应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好电煤生产,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完成电煤生产与供应任务。
(四)强化制度管理,确保电煤供应
1、建立电煤供应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全省主要燃煤电厂电煤供应、库存、质量、价格、运输等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召开电煤工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讨措施、安排工作,协调解决电煤生产与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主要燃煤电厂电煤供应、库存、质量、价格、运输等情况的监测,制定区域内月、季、年度电煤生产和供应工作计划、方案及电煤量化、考核等工作规则,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情况、通报信息,协调解决电煤生产与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强化合同管理。各火电发电企业要加强电煤需求的计划安排工作,每年年底前在分析全省电力、电煤供需形势的基础上,确定发电量和电煤需求量,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与当地煤矿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必须在每年初及时完成与煤矿签订供煤合同,煤炭购销合同内容要包括:煤炭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以及电煤接卸、采制、化验、结算方式等方面,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对无故不及时签订电煤合同,以及不认真履行合同的火电发电企业,不予保证电煤供应,同时调减次年发电计划指标;对无故不执行合同的电煤生产和供应企业,停止其煤炭产品外销,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调减铁路运力和用电量。
3、建立电煤储备机制。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电煤储备作为保障供应的一项长效措施,建立以发电企业为主的储备制度,完善预警机制和应对方案。省级在曲靖、昆明、红河分别建立电煤储备基地,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电煤储备期,并争取省财政安排部分贴息资金;省内各统调火电企业要未雨绸缪,认真统筹电煤采购工作。要扩大储煤场地、增大储备资金、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在确保省内煤源的同时,积极拓宽电煤供应渠道,开辟贵州、四川等新的煤源地,争取更多的“黔煤、川煤入滇”,提前做好电煤的采购和存储煤工作。省内各统调火电厂平时要有确保机组满负荷发电15天以上的存煤;在每年汛期结束、枯期来临前,有确保机组大方式运行20天以上的存煤;在每年春节到来之前,有确保机组满负荷运行30天以上的储煤。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的超额存煤资金,争取省财政贴息资金中解决1000万元,州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贴息贷款解决一部分,坚决杜绝缺煤停机或非计划停运等现象的发生。同时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燃煤企业积极“走出去”,以参股、控股等办法联合办矿、开发新矿,建立稳定的煤炭资源基地和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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