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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三)非独用成套的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和成套改造后尚未进行分户测绘的公有住房等,以实地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五、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计算
  (一)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
  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二)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居住面积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居住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居住面积。
  2、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
  3、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三)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与处理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的特别处理规定如下: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超过7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计算确定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六、住房居住面积认定的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提供相关书面凭证的申请对象,其户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积不作计算:
  (一)具有本市城镇集体户口,居住在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集体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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