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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二)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满2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超过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下同)的人员;
  (三)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
  (四)申请对象以外,按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居住面积不作计算的人员。
  三、住房面积核查方式
  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的核查方式和程序执行。
  四、住房的居住面积确定
  住房的居住面积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有住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含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下同)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的阁楼或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3、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4、在物业管理单位的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廉租住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当计算居住面积。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二)独用成套的产权住房,按照《房地产权证》(含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换算成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换算方式为: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售后公房也可以按照原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记载和公有住房面积计算规定,直接确定居住面积。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如下: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

类型

老式

公寓

高层

(成套)

多层

(成套)

花园

住宅

新里

旧里及

非改居

简屋

换算

系数

2.06

2.00

1.98

1.83

1.82

1.54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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