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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18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其他廉租住房相关规定,结合廉租住房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与认定工作,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其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二)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
  (三)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四)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按户口投靠政策取得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申请对象的父母。
  下列人员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除本部分第二款四项所列人员和按照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2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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