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和高耗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3、任务分解
(1)省级监察重点在列入 “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25家企业、省级“双百”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
(2)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
(二)节能专项监察
1、主要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使用情况专项监察
由省工信委组织各州市工信委(经委)于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于11月上旬前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具体计划另行通知)。
2、建筑节能专项监察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城市景观过度照明、太阳能热利用、新型墙材推广使用等。
3、交通运输节油降耗专项监察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大型运输车辆百公里油耗测试、节油产品使用等。
4、公共机构专项监察
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节能宣传教育、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节能产品设备使用、高效照明推广等。
5、节能产品推广专项监察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空调、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及节能产品能效标识使用情况专项监察。
三、监察时间、步骤
(一)监察时间
2010年6月开始至11月结束。根据下达的节能监察任务,请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工信委(经委)于6月5日前制订具体监察方案报送我委节约能源处。
(二)工作步骤
采取抽查和重点监察相结合方式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拟进行现场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将提前下发《节能监察通知书》,再组织现场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不配合监察的相关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