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性疾病监测
(一)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监测区域为无锡市城区和宜兴市,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二)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水源性传染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三)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并应达到我局分类分级监管频次规定,完整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我局。
(二)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进入“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的“国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地确定监测点后按照附表4-6登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源性传染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结果。报告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各地按照附表7-10登记信息,并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监测数据。
(四)各地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监测相关信息的数据汇总和分析。
七、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
(二)请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对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质量控制、现场督导和实验室的盲样考核工作。
(三)凡是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八、工作分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方案实施、督导和考核工作,按时序上报监测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出厂水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测;末梢水由监测点所在市(县)、区疾控中心负责采样和检测;二次供水由监测点所在市(县)、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采样。采样日当天上午及时送至相应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样品检测,采样时间定为2、5、8、11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如遇节假日,由市监督所和市疾控中心负责确定统一采样时间,并及时通知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
(三)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水质各有关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在检测工作完成之后,应及时将监测结果以正式报告的形式上报给市疾控中心。样品检测原则上由各市(县)、区疾控中心承担,如相应市(县)、区疾控中心检测能力达不到规定项目的要求,可委托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项目的分包检测。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结果和水性疾病监测的网络直报,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完成附表1-2、7-10的内容,负责水性疾病部分的工作总结。同时,因系统原因受市卫生监督所委托负责水质检测结果审核。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运用快速检测设备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水质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指标的检测任务,负责水质检测结果审核、汇总、网络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工作。完成附表3-6的内容,负责水质检测部分的工作总结。基本信息登记和水样采集工作由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机构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饮用水卫生状况的汇总分析报告,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要求,及时汇报地方政府,将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正客观、及时准确。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质量控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根据我市监测方案的有关要求,尽快组织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抓紧组织实施,按时间要求及时录入和审核监测数据,保证监测信息的准确可靠和及时传输,认真完成饮用水卫生监测的各项任务。各地监测方案、工作计划请报我局法监处。
(三)依法处理监测工作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促进政府部门、管理相对人和公众共同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江阴市可参照本方案进行水质监督监测,监测数据不进行网络直报。为今后纳入国家饮用水监测网做好准备。
附表:1. 无锡市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登记表
2. 无锡市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
3. 无锡市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4. 无锡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5. 无锡市二次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6. 无锡市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基本信息登记表
7. 无锡市农村饮用水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
8. 无锡市农村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9. 无锡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10. 无锡市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附表1:
无锡市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登记表
监测区域: 省 市 县 行政区划编码: |
报告时间范围: 年 第 季度 |
辖区内人口数:城市 万人;农村 万人 |
病名 | 发病人数(人) |
城市 | 农村 |
霍乱 | | |
伤寒 | | |
副伤寒 | | |
甲肝 | | |
戊肝 | | |
细菌性痢疾 | | |
阿米巴性痢疾 | | |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 |
合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