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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和其他非行政服务等行为,且需向村集体收取费用、捐款或赞助的,须报送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村级组织不得在村财务列支。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探索建立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制度。

  五、强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1〕29号)规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认真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公示制度,及时将筹资筹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格管理筹集资金,村民筹资实行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所议项目的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要全面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村民公示审计结果。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限额、一事一议项目范围、筹集资金账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对超出一事一议议事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加重农民负担、增加村级债务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假项目、假筹资、假议事、假账目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查处平摊以资代劳款、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乡(镇)统筹使用筹资、县级集中管理筹资款项等行为。

  六、认真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向农民、村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治理、一事一议项目及财政奖补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公室和省政府纠风办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重点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要列为省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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