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文件,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供水环节,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不得借注册登记或检查的名义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惠农补贴落实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通村公路、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集资摊派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及向村级组织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查处在落实惠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系统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乱收费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