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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502号)


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增强受理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以及《云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委2010年6月18日召集昆明、曲靖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三级受理和审查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受理、初审和监管工作。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受理、复审和监管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受理、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

  二、县级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到有申报必受理。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对各申报企业的材料和条件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率必须达到100%,现场核实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根据核实结果以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方可受理,并必须将所受理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条件等内容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部门公示栏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必须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证,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经查证举报不实的,可进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

  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必须将其申报材料和条件等内容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部门公示栏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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