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城市范围内公办初中学校,实行中小学相对就近和按小学毕业生户籍、住址一次性划片分配升初中办法。
2.非本学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安排升学。
3.户籍、住址分离的小学毕业生视具体情况可由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4.根据个别市辖区公办初中学校容量不足、不能满足本区域内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需求的实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区公办初中计划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5.加强小学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核管理,严禁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对其他县(市、区)小学毕业升初中学生进行择校分配。
6.各县(市、区)农村小学毕业生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直升本乡镇初中就读。
7.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正式录取且签订正式协议的,不再分配公办初中学位。
(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具备“四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监护人流动人口婚育证,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监护人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的外来人口小学毕业生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录取且签订正式协议的,不再安排公办初中学位。
(三)两所外国语学校招生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初中2个班的招生计划纳入所在区域公办初中学校分配。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其他初中招生计划仍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另定。
(四)民办学校初中招生
1.民办初中招生按照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报名原则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超班容量招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张榜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2.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应在小学毕业生分配升公办初中前完成,将自愿选择到本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信息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凡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且签定正式协议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学校分配。
3.民办学校具体招生办法另行下发。
(五)其他初中招生
1.经省教育厅批准,部分学校招收优秀运动员和艺术团团员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收人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只能进行体育、艺术相关专业测试,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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