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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未成年人流浪源头预防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作为预防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对子女的抚育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学生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予以协助。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服务等工作。

  四、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领导机构,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和必要设施设备,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增强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无障碍设施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为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获取公共信息和出行提供便利。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努力在全市形成以市救助管理站为依托、以各县(市、区)救助保护设施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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