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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协调督导作用,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对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有关部门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

  (二)坚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诱拐操控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加大救助保护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立即出警处置。建立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安置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市救助管理站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应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予以协助。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站应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工作,同时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经2年以上查找仍找不到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市公安局按户籍管理有关政策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正常生活。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市民政局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市公安局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市救助管理站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责任,要设置必要的教育、辅导、矫治、培训室和设备器材,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助保护机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残联、卫生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全市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与卫生、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残疾流浪未成年人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和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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