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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家庭监护指导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二)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原则。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或接受救助安置。

  (三)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四)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协作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主动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

  公安、民政和城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把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实抓好。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公安人员应当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下同)接受救助。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成年人坚决依法查处;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站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市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要积极主动救助,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城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民政、城乡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所需费用由市卫生局按季度与市财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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