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沪财会[2012]56号)
朱荣霏、吴广辉等两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朱荣霏、吴广辉为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朱荣霏为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朱荣霏(注册证号31000662)、吴广辉(注册证号21080066)、李文艺(注册证号23100013)、吉杰(注册证号32000849)、黄志祥(注册证号32100043)共5人为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办公地址在上海市恒丰路600号(1-5)幢2001-9室。
六、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七、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上海申名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
十、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五十一条及第
五十四条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