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转型跨越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优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一)站在太原转型跨越发展的高度,增强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充分利用山西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优惠政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二)突破融资瓶颈,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质)押登记困难问题。
1.凡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手续齐全的中小企业,可实行在建工程、预售房抵押登记(按市房产局制定的在建工程、预售房抵押登记办法执行)。
2.加快推进《山西省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凡手续齐全、符合林权抵押登记条件的,市林业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加快推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凡手续齐全、符合股权出质和企业动产抵(质)押登记条件的,市工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凡涉及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抵押物登记或出质登记,房产、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都必须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登记手续。
(三)引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涉及重要转型和科技创新的项目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延期缓缴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待项目完工产生效益后补缴。
(四)清理规范车辆、土地、房产等动产及不动产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收费项目,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担保公司和社会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任何无收费依据的费用。
(五)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实现政、银、企、担信息对称链接。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定期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信贷产品和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