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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并政发〔2012〕24号)


  为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小于3500千克)、单一气体燃料及两用燃料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国四标准车型查询: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三、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相关参数进行审核,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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