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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事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引导各方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书进行公证。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培训、有关事项的信息交流、联络、制度建设等日常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机构、人员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二)建立行政调解定期统计报送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传报工作,及时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一次,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调解案件的数量、内容、调解的结果,以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等。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依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工作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有计划地进行专项培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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