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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四)当事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行政调解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征求第三人的意见。

  六、行政调解程序

  (一)管辖。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该机关提出行政调解请求,也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行政调解请求。但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调解,由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请求的,由对该矛盾纠纷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该职能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机关对调解管辖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回避。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行政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行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期限。

  行政机关对能够当场调解的争议,应当当场调解;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调解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启动调解程序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原因。

  行政调解期限为20日;调解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延长10日。涉及专门事项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发生的行政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出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办理期限;在其他行政程序中发生的行政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出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期限。

  适用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矛盾纠纷,但未达成调解协议,造成申请行政复议时效延误的,经主持行政调解的机关出具书面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关于“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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