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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发生在本区域、本部门的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坚持自愿原则基础上,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五)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处理争议纠纷。

  (六)及时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能够当场调解的,应当当场调解;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尽快调解;对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裁定(含复议决定),或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原则。行政调解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四、适用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四)土地、林业、矿产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争议;

  (五)征用、征收土地房屋中的安置补偿争议;

  (六)劳动、人事争议;

  (七)消费纠纷、合同争议、产品质量争议;

  (八)医疗事故赔偿争议;

  (九)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

  五、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调解对象是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该矛盾纠纷与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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