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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加强“三上”企业跟踪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报送要求
  报送时间以情况表中的时间为准。各相关部门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电子邮箱:tjj@stzyw.gov)进行报送。
  四、其他
  统计局联系人:陈晓玲;联系电话:88970381。

  附表:各部门定期报送(交换)统计资料情况表

报送单位

报送(交换)内容

报送时间

备 注

市财政局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每月月后10日前

 

按《关于提供2012年财政相关指标的函》(汕市统函〔2012〕10号)中附表的内容(分全市和各区县)报送市统计局。

 

2、财政总收入。

 

1、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1年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每月协助提供每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月的纳税申报额(分区县及市直,企业名单附带法人代码)。

每月30日前

 

 

2、提供年纳税申报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料;提供年全部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个体户资料;提供年全部销售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和个体户资料。

每年3月底前

资料为上年度全年资料,提供的名单应包括单位名称、全部销售额(纳税申报额)、征管机关。

市国税局

3、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三上”批发零售企业名单,分季向统计局提供每个企业的全部销售额。

每季季后月底前

交换的资料是上一季度的资料。

 

4、提供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企业名单(全部纳税申报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纳税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全部纳税销售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每季季后月底前

提供的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全部销售额(纳税申报额)、征管机关。

 

5、提供当年纳税申报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料;当年全部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个体户资料,提供当年全部销售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和个体户资料。

10月底前

资料为本年度1-10月份的资料,提供的名单应包括单位名称、全部销售额(纳税申报额)、征管机关。

 

6、提供民营相关数据(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表)。

每季季后10日前

按汕市统函〔2012〕53号文的要求报送市统计局。

 

7、提供各种税收收入和企业所得税。

每季季后15日前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1、提供年应税营业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户名单。

每年3月底前

资料为上年度全年资料,提供的名单应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应税营业额、地址和联系电话。

 

2、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三上”住宿餐饮企业名单,分季向统计局提供每个企业的应税营业额。

每季季后10日前

每月月底交换的资料是前一个月的资料。

市地税局

3、提供达到限上标准的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企业名单(应税营业额达到150万的住宿餐饮企业)。

每季季后10日前

提供的名单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应税营业额、地址和联系电话。

 

4、提供年应税营业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户名单。

10月底前

资料为本年度1-10份的资料。提供的名单应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应税营业额、地址和联系电话。

 

5、提供《营业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每月月后10日前

提供全市和各区县当期及去年同期报表。

 

6、各税种税收收入和企业所得税。

每季季后10日前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7、提供民营相关数据。

每季季后10日前

按汕市统函〔2012〕53号文的要求报送给市统计局。

 

1、航空运输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

每月月后10日前

 

市交通局

2、公路运输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

每月月后10日前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3、水运运输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

每月月后10日前

 

 

1、提供全市交通运输和邮电业个体户数。

每季季后12日前

 

市工商局

2、提供民营及外商企业相关资料。

每季季后10日前

按汕市统函[2012]52号文的要求报送市统计局。

 

3、提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名单。

每年3月底前

包括国家、省和市三级。

市外经贸局

1、提供进出口企业的名单和进出口额(分区县)。

每季季后10日前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2、提供境外投资企业的名单和投资额(分区县)。

季度后10日前

 

市邮政局

邮政业务总量。

每月月后10日前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人行汕头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

每月月后10日前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汕头保监分局

保费收入。

每月月后25日前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汕头供电局

1、根据市统计局提供年度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单,每月协助提供每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月的用电量。

每月月后12日前

 

 

2、协助提供全市及分区县全社会用电量分类表。

每月月后15日前

 

市经信局

要积极配合,敦促电信、移动、联通和铁通等公司及时将业务总量等资料报给市统计局。

每月月后10日前

 

 

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按分行业提供)。

每月月后2日前

 

 

2、城市间交通费价格指数。

 

 

 

3、通信服务价格指数(包括邮政)。

月度数据每月月后11日前

 

 

4、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

 

 

国家统计局

汕头调查队

5、宾馆住宿价格指数。

 

按原的方式报市统计局。

 

6、其他住宿价格指数。

 

 

 

7、在外用膳食品价格指数。

 

 

 

8、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9、居民服务项目价格指数。

 

 

 

1、提供全市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分区县)给市国税局。

 

 

 

2、提供规上工业企业户数、工业销售产值、工业增加值情况(分区县)给市国税局。

 

 

市统计局

3、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及逐户工业销售产值情况给市国税局。

每年3月底前和8月底前

每年3月底前提供上年度数据资料,

 

4、提供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工业企业名单及逐户工业销售产值情况给市国税局。

 

8月底前提供当年上半年数据资料。

 

5、提供市直企业(工业)名单及逐户工业销售产值情况给市国税局。

 

 

 

6、提供限额以上批零业企业名单及逐户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给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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