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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对转送的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送至复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委会认为必要时,复委会办公室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或者经复委会批准,可以与相关业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复委会办公室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相关业务机构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形成情况报告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复议办,或者形成初步意见报请复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复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对复委会办公室的初步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形成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复委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委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委会办公室依据复委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市政府复议委的议决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市环保局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环保局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原《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大环发[2007]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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