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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八条 复委会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复议申请书未写明有关事项的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申请材料;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复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复委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逾期未交的,不影响复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委会同意,复议申请可撤回: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经申请人认可的。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委会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 复委会办公室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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