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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网上申请,还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当面提交或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网上申请的,应当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复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一并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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