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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大环发〔2012〕14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顺口区、金州新区、普湾新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保局设立环保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委会),专门行使复议职能。
  复委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委员7人,分别由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管理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处处长及常年法律顾问、选派的社会公众代表担任。
  第四条 复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调查、送达等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形成案情报告,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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