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要分别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和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和监察,发现煤矿存在违反《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
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一矿多井的煤矿可以一个独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单位,此类矿井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可视同为煤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