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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强化“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安全管理理念,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要求,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加强督促,及时抓紧制定相关制度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是落实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和监察。各煤矿企业必须及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及时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分别报报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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