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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强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九)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等。其质量、使用和保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安全带》(GB 6095)、《安全帽》(GB 2811)等的规定。
  (十)消防设施。生活、办公区域按每150m2配备2个3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准配置,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20m;生产区按每100m2配备2个3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准配置,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12m;沥青储备区、修理厂、发电机房、油库、配(变)电室等场所按每300m2配备2个2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标准配置,并配置数量不少于2 m3的灭火砂,且每个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18m;
  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十一)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必须防雨、防尘。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需要,综合施工现场及周边施工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作业人员,也容易伤害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的,应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实施封闭式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表二,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部位合理,安装稳定牢靠,设施本身外观清晰,材质坚固耐用,结构尺寸完整,颜色布置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于要求承重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施工荷载大小进行独立设计制作。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设置应与所防护的对象合理配套,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作用,作业环境视线不良时,应当增设必要的照明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

第四章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安全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绘制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平面布置图,真实完整列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内容清单目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具体设置情况的动态登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前应当派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进行自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要求:
  1、防护设施应合理、有效,并具有一定的耐久性。
  2、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醒目、整齐、安设牢固,具有抗风能力。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应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和有效性。
  4、在夜间和视线不良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区域必须增设警示灯。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确认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清单目录及所需费用,及时报备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和清单目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提供条件,优先安排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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