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及时、如实向新区安全监管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或变更申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30日内完成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五)使用有毒物品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三、过程控制
(一)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避免直接操作。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控技术和设备。
(二)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2.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3.供给作业场所的空气,宜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机械回风送入作业场所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
4.使用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采取就地除尘系统或集中除尘系统处理粉尘。设计除尘系统时,应合理确定系统风量、风速和其他技术参数,保证除尘系统运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