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浦安监[2010]102号)
各生产经营单位,各街道、镇、开发(保税)区安全监管部门,新区安监大队,新区卫生监督所,新区疾控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以推行和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现将《指导意见(暂行)》转发给你们,请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遵照执行。
一、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暂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各街道、镇、开发(保税)区安全监管部门,新区安监大队,新区卫生监督所,新区疾控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关于浦东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的通告》(浦安监[2010]54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和规范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