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群体投诉案件发生后,事发地农机投诉监管机构和受理投诉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投诉人员,迅速开展调查,由投诉者选派代表到受理投诉调解室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应积极说服其他投诉者疏散、返回。事发地责任区农机部门的领导及协调小组的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化。
第十三条 因有些涉及产品质量的群体投诉案件认定周期长,应向农机投诉用户代表说明情况,通过农机投诉用户代表做好安抚工作。需要检测鉴定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在群体投诉事件的调解过程中,需要时可由协调小组指定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事态的进展和相关情况。对群体投诉案件需要曝光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
第十五条 受理群体投诉的协调小组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协调小组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处理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群体投诉事件发生原因、处理经过、造成的后果、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等。
第五章 应急处理保障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群体投诉事件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时,协调小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应急处理所需的车辆和工作经费,有关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产品投诉的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各市、县农机部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本级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是农机投诉监管机构对群体投诉,进行应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