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主动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有关人员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追究行政责任: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其含义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所指的加工经营场所相同。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四)餐馆:指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五)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六)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七)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八)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九)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十)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