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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2〕6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现就专项清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清理检查处理

  (一)清理范围。

  从2012年7月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办市〔2012〕21号文件提出的清理工作范围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部排查清理。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

  (二)清理内容。

  1.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2. 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3.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认定标准。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

  (3)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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