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2〕5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的安排部署,依据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营造高效便民、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我厅决定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交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审批发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共3项总承包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中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共13项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交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发证。
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标准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部令)等相关规定的许可程序执行。已取得以上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主项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纳入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应建立相应资质企业的信息库,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做好数据接口,确保实现地方现有数据的自动传输顺利。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工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坚持标准,依法审批,确保行政许可质量,对行政许可结果负责,并将资质核准的企业信息按季度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主项资质所需注册人员的注册资料及时报自治区建筑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资质审批、资格注册情况实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