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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15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我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全区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范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推荐范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属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推荐名额

  评选推荐工作以各地级市为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推荐先进集体1个、劳动模范1个、先进工作者1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单位及区管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先进集体1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从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中,推荐参加评选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4个,先进工作者3名,劳动模范2个。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3.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队伍稳定、素质良好,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及邪教活动;

  4.具有一定荣誉基础,一般应获得过市(厅)级及以上表彰(含各类单项表彰);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3.在深化改革,增强创新能力,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推动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7.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具有一定荣誉基础,一般受到过市(厅)级及以上表彰,先进工作者人选在近5年的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

  三、推荐方法和要求

  (一)严格推荐程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各地级市要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应行政主管局(中心)为成员的市级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经民主程序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5个工作日,由所在地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家分配名额研究确定上报全国的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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