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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核验和确认进场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及产品推广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严禁采用使用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保温材料,未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标准进行燃烧性能检测、或检测结果达不到燃烧性能标准的保温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工程防火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应核查进场的保温材料和部品的原始凭证、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性能检测报告等,并对进场的保温材料和部品进行平行检验。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对进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现场打火机简易燃烧试验,填写保温材料施工现场打火机简易燃烧试验记录。未进行简易燃烧试验或简易燃烧试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严禁用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

  六、严格材料检验,提升检验质量

  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检测资质,严格执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不得出具不符合规定检测内容的保温材料检测报告。应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采取现场抽样方式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中采用的保温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七、严格控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防火安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专项工作方案,在改造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并对改造建筑内的居住人员或办公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改造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既有公共建筑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得进行保温材料施工作业,既有居住建筑在节能改造施工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隔热工程施工作业。
  八、强化监管,确保防火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落实民用建筑实施过程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巡查和检查,认真查验进场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特别是燃烧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专人负责工程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等。对达不到防火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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