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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保)发〔2012〕9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开政府信息,是尊重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提升行政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住房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公开住房保障信息,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住房保障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把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把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抓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切实担负起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同时要在项目建设地点明显位置公开相关信息;已竣工项目,要按照《关于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宁建(建)字〔2011〕54号)规定的式样和位置制作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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