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2〕1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工作有所弱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未消除,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工作制度。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任务,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把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涉农收费,强化监督管理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通过“一册明、一折统”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纠正农民不参加“新农合”、“新农保”,就不发放惠农补贴补助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在办理农村“低保”时搞“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的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