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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监督行为。一是要不断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好各自职责。要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要健全招投标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机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机构和电话。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三是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四是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五是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二是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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