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监督行为。一是要不断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
《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好各自职责。要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要健全招投标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机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机构和电话。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三是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四是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五是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二是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六、确保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