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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认真贯彻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各方招标当事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积极推进招投标活动标准化,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确保招标结果合理可靠。

  五、努力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严格审核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增加对“进入政府批准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和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等三项内容的审核,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省属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三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四是要加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强化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和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标人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对中标后工程造价及施工合同的监管、对中标企业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的跟踪监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跟踪监管、对中标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以及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阳光安全。二是要主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对《条例》施行过程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剖析,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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