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认真贯彻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各方招标当事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积极推进招投标活动标准化,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确保招标结果合理可靠。
五、努力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严格审核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增加对“进入政府批准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和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等三项内容的审核,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省属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三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四是要加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强化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和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标人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对中标后工程造价及施工合同的监管、对中标企业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的跟踪监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跟踪监管、对中标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以及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阳光安全。二是要主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对
《条例》施行过程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剖析,适时向社会公布。